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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股东无偿借款给企业,有哪些涉税风险?
来源: | 发布日期:2021-08-31

        一、问题 


        无论什么类型的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都可能面临资金紧张的情况,股东会想各种办法进行周转。其中,对于个人股东为企业无偿提供资金使用主要存在哪些问题,对于不同类型的企业应该如何应对增值税或个税等方面的风险,很多纳税人或财务人员并不太了解。本文通过案例,进行分析。


        二、案例


        安徽A有限公司股东甲某,从2013年起陆续分十笔借给A有限公司2120万元。截止2016年2月,A公司共偿还甲某本金1620.3万元,尚欠499.7万元本金未偿还。后甲某通过人民法院从A公司账户强制扣划375.15万元,A公司至今尚欠124.55万元本金未偿还,甲某认为自己未收到任何利息。


        税务部门在进行专项检查时,对甲某2013年11月12日至2016年3月31日期间资金借贷情况进行了分析,认为甲某取得了利息收入,未进行纳税申报,予以税收处罚。


        三、分析


        通过对相关政策的研读,针对个人股东无偿借款取得的利息,应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但是,个人所得税方面,税务局有权进行纳税调整。分析如下:


        1、 增值税方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应视同销售。


        通过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对于无偿提供服务视同销售的主体限定为“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并未提到“其他个人”(指自然人)。也就是说,在税法上,个人股东无偿提供借款给企业,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的应税范围。


        2、个人所得税方面: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于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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