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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能注册化工公司吗?
来源: | 发布日期:2021-02-01

 化工企业能否进入江门办理公司,答案是化工行业是江门负面清单里面,暂时江门暂不鼓励负面清单进入,想知道自己是否在清单里面可以咨询当地经促局,当地经促局会根据企业的生产流程给与指导性建议。为了方便想在江门注册化工公司的企业更好了解江门准备清单内容,下面小编整理了一下负面清单内容,企业可以自行根据相关内容进行匹配哦。

投资准入负面清单(2019年本) 

序号

主题词

禁止或限制措施描述

一、禁止准入类

1、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清单管理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府〔2015〕26号)规定:负面清单中的禁止准入项目包括《广东省主体功能区产业指导目录》中限制类新建、扩建项目和禁止类项目,以及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省政府决定禁止投资的其它项目。今后,《广东省主体功能区产业指导目录》作出修订,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直接与之衔接。

2、外商投资项目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以及《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等的规定执行。今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等作出修订,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直接与之衔接。

3、对于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各地、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项目,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海域)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等相关业务,并合理推进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各项工作。

4、适用于特定范围或有特定要求的,在禁止事项后用“(……)”说明。

(一)主体功能区

1

重点开发区

列入《广东省重点开发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本)》的禁止类项目以及限制类新建、扩建项目。

优化开发区

列入《广东省优化开发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本)》的禁止类项目以及限制类新建、扩建项目。

生态发展区

列入《广东省生态发展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本)》的禁止类项目以及限制类新建、扩建项目。

1

禁止开发区

禁止开发区包括风景旅游用地区、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区。这类区域在不破坏生态环境、文化古迹、天然景观和污染环境的条件下,允许适当建设必要的旅游,生态环保,古迹及天然景观维护,教育、科研、试验,病虫害防治,野生濒危动植物培育、驯养、抢救等机构设施;允许建设符合该区域规划要求的必要的基本交通、通讯、水、电、热、气、环境、防灾等基础设施;允许适当发展自然生态旅游、文化景观游、古迹游、天然景观游等旅游产业及其依附文化古迹的文化创意产业;允许开展必要的科学实验、生态建设、景观维护、教学实验、教学实习、科普教育、参观考察等活动;允许适当发展符合景区规划的生态种植业和濒危植物培育和保护服务,以及濒危野生动物驯化和繁殖业。所有设施建设和产业项目必须和自然景观相协调。该区域除以上允许类项目外,严禁在区域内建设各类开发区,严禁各类房地产、娱乐场所、体育场所等服务业项目,以及任何工业和其它农业项目。禁止开发区的核心区禁止开展包括上述允许类项目在内的一切生产经营活动,严禁布局任何产业项目,严禁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资源无关的任何其它建筑物,已经建成的要按规定迁出。

(二)产业结构调整

2

统筹重要区域有序开发

城区范围、鹤山工业城园区范围内禁止建设废旧塑料回收加工(鹤山工业城废旧塑料综合利用基地内符合环保和工业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要求的项目除外)、废旧棉花加工、废旧皮屑加工、废布碎加工、絮状纤维加工、再生海绵加工(以上对应《国民经济行业分类》(2017版)的行业代码为4220,下同),再生橡胶制造(2914),泡沫塑料及人造革制造(2924、2925),砖瓦及石材制造(3030),海绵发泡(2912),喷水机织造(1700),废旧金属分拣(4210)等项目。(依据《关于重点整治沙坪及周边工业区落后产能的工作意见》(鹤府办〔2011〕2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印发广东省主体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本)的通知》(粤发改规〔2018〕12号))

 

 

 

 

3

 

 

 

 

 

 

 

 

 

3

 

 

 

 

 

 

 

 

实施差别化环保准入

 

 

 

 

 

 

 

 

实施差别化环保准入

禁止新建、扩建国家规划外的钢铁、原油加工、乙烯生产、造纸、水泥、平板玻璃、除特种陶瓷以外的陶瓷、有色金属冶炼等大气重污染项目。(依据《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告第20号))

禁止新建、扩建燃油燃煤火电机组和企业自备燃煤电站(列入省级能源专项规划的背压式燃煤热电联产项目除外)。(依据《关于珠江三角洲地区燃煤发电项目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能电函〔2015〕4022号))

禁止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含城市建成区)、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和经国家、省政府批准设定的各类工(产)业园区新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集中供热锅炉除外)和自备热电站。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煤炭、重油、渣油、生物质等分散供热锅炉。全市禁止新建10蒸吨/小时以下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依据《关于印发广东省锅炉污染整治实施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粤环〔2016〕12号)、《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和设备。(依据粤府〔2014〕6号、粤办函〔2017〕471号、《鹤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通告》(鹤府告〔2017〕3号))

(三)生态环境保护

4

畜禽养殖

畜禽禁养区内禁止从事畜禽养殖,畜禽限养区内不得新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在产能不变的情况下,限养区内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可以转型升级改造,绿色生态发展。(依据《鹤山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鹤府办〔2016〕25号))

5

林业生态保护

林业生态红线级保护区域:实行全面封禁管护,禁止各种生产性经营活动,禁止狩捕野生动物和采挖国家保护野生植物,原则上禁止改变用途(1、对计划建设的公路、铁路、油气管道等省级以上重点线性工程项目需穿越级保护区域的,要在通过项目建设合法性、必要性、选址唯一性论证和环境影响评价、权威专家评审等有关程序,并制定将环保风险降至最低程度的相关技术措施后,按照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2、林业生态红线级保护区域是重要生态功能区内予以特殊保护和严格控制生产经营活动的区域,以保护生物多样性、特有自然景观为主要目的。包括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世界自然遗产地范围内的林地;国家一、二级保护动植物集中分布的原生地、重要水源涵养地、饮用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范围内的林地;土壤侵蚀达到严重侵蚀程度的林地;森林分布上限与高山植被上限之间的林地;国际重要湿地和湿地公园)。(依据《广东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林业生态保护线划定成果报告〉的通知》(粤林〔2018〕33号)、鹤山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0-2020年))

6

水污染防治及水资源保护

禁止雅瑶河流域内新建电镀、制革、印染、印刷线路板、发酵酿造、禽畜养殖和危险废物综合利用或处置项目以及排放含汞、砷、镉、铬、铅等重金属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项目。暂停审批雅瑶河流域内电氧化和生产过程中含有酸洗、磷化、表面处理工艺等相关行业项目。(依据《关于印发鹤山市雅瑶河黑臭水体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鹤府办〔2016〕35号)

(四)其它

7

纳入保护山体范围的山体保护

市区山体保护范围内,禁止《江门市市区山体保护条例》第16条所列的行为。重点保护山体禁止建设区内不得开发建设,限制建设区内不得建设与山体规划功能配套设施无关的项目。(依据《江门市市区山体保护条例》

8

法律、法规、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决定规定的其他禁止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

二、限制准入类

1、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清单管理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府〔2015〕26号)规定:负面清单中的核准准入项目包括《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的由国务院、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省级政府、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今后,《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作出修订,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直接与之衔接。

2、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省政府决定规定需经批准方可建设的其它项目,按照有关规定上报批准。
3、外商投资项目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等的规定执行。今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等作出修订,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直接与之衔接。

4、适用于特定范围或有特定要求的,在限制事项后用“(……)”说明。

(一)核准准入

9

未获得许可,不得投资建设特定项目

列入《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中的项目,须由相应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产业结构调整

 

 

10

 

 

 

 

 

 

 

 

 

 

 

 

 

 

 

 

 

 

 

 

10

 

 

 

统筹重要区域有序开发

 

 

 

 

 

 

 

 

 

 

 

 

 

 

 

 

 

 

 

 

统筹重要区域有序开发

暂停审批(或核准、备案)江门大道沿线两侧各100米范围内商铺、房地产、工业等项目(在2015年4月16日之前已经取得项目建设用地的除外)。(注:100米范围的起点为道路边线)(依据《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投资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本)的通知》(江府〔2018〕20号))

暂停审批(或核准、备案)鹤山工业城园区(不含农村自留地)范围内除装备制造业,电子信息制造业,新材料产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3900),砼结构构件制造(3022)以外的其他采矿业和制造业项目(市项目准入评审领导小组通过的除外)。

(注:1、装备制造业指7个大类行业和2个小类行业(3300、3400、3500、3600、3700、3800、4000、4342、4343)中的重工业(生产生产资料),不含轻工业(生产消费资料);2、电子信息制造业指《电子信息制造业统计报表制度》列明的行业;3、新材料产业指《新材料产业统计分类目录》列明的行业)(依据《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提升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发展水平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江府办〔2018〕2号))

暂停审批(或核准、备案)城区范围、鹤山工业城园区范围内的石材批发、零售项目(5165、5287,在广胜建材市场、易伟健建材市场(均位于沙坪街道桥村委会桥村侧)内合法经营的除外)。(依据江府办〔2018〕2号、粤发改规〔2018〕12号)

暂停审批(或核准、备案)城区范围、鹤山工业城园区范围内的废品回收与批发项目(5191,鹤山工业城废旧塑料综合利用基地内符合环保和工业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要求的项目除外),其它区域的废品回收与批发项目须符合《鹤山市再生资源废品收购站行业规划》(鹤府〔201813号)的相关要求。(依据鹤府〔201813

暂停审批(或核准、备案)家具制造项目(2100)(依据粤发改规〔2018〕12号)

暂停审批(或核准、备案)城区范围内的饲料加工项目(1320)。(依据粤发改规〔2018〕12号)

暂停审批(或核准、备案)城区的美雅片区、新城市中心南片区、黄宝坑杰洲片区规划范围内的采矿业和制造业项目。(依据粤发改规〔2018〕12号)

暂停审批(或核准、备案)鹤山大道与文明路交叉口至陈山高速路口段道路中间绿化带向两边延伸40米范围,沈海高速大雁山出口和陈山出口、江肇高速桃源出口和龙口出口周边200米半径范围内的汽车及零配件零售、修理与维护项目(5261、5262、5263、8111,穗鹤汽车城、俊峰车城(均位于佛开高速公路陈山出口附近和市场监管部门备案的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除外)。(依据粤发改规〔2018〕12号)

暂停审批(或核准、备案)鹤山大道、文华路建筑控制线范围内的汽车修理与维护项目(8111)。(依据粤发改规〔2018〕12号)

11

提升节约集约用地水平

进入鹤山市范围的新增工业用地项目,投资强度不得低于250万/亩,单位土地面积产出税收不低于20万元/亩年。(依据《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升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的实施意见》(江府〔2013〕16号))

12

实施差别化环保准入

在符合主体功能区禁限措施的前提下,严格控制印染、铅酸蓄电池、鞣革项目。

(注:1、严格控制是指可以改建、扩建,原则上不准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要达到国际先进清洁生产水平,实现增产减污,如果确需新建,要求生产工艺与装备先进,达到国际先进清洁生产水平,主要污染物排放标准要达到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控制标准;2、在本清单发布之前已经取得合法建设手续的除外。)(依据江府〔2018〕20号

1、全市(合法定点电镀基地除外)暂停审批(或核准、备案)新建、改建、扩建专业电镀项目,严格控制进入合法电镀基地的专业电镀项目;

2、合法定点电镀基地、鹤山工业城园区以外的区域暂停审批(或核准、备案)新建电镀项目;

3、对合法定点电镀基地、鹤山工业城园区以外区域,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广东省主体功能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确需改建、扩建配套电镀的,配套电镀部分要达到国际先进清洁生产水平,实现增产减污;

4、严格控制进入合法定点电镀基地、鹤山工业城园区建设的配套电镀项目。

(注:1、严格控制的要求同上;2、进入合法定点电镀基地的项目须符合电镀园区的相关准入条件;3、在本清单发布之前已经取得合法建设手续的除外)(依据江府〔2018〕20号

在遵守省主体功能区产业政策、环保政策等的前提下,严格控制城区范围内的热镀锌、金属喷(涂)漆、金属表面拉丝、金属酸洗(以上均为3360),玻璃制造(3040),玻璃制品制造(3050),有色金属压延加工(3250)项目。(注:1、严格控制是指可以改建、扩建,原则上不准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要达到国际先进清洁生产水平,实现增产减污;如确需新建,要求生产工艺与装备先进,达到国际先进清洁生产水平,主要污染物排放标准要达到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控制标准,实行“减量置换”;2、在本清单发布之前已经取得合法建设手续的除外)(依据鹤府办〔2011〕2号)

(三)生态环境保护

13

林业生态保护

林业生态红线级保护区域:实施局部封禁管护,鼓励和引导抚育性管理,通过补植套种和低效林改造,改善林分质量和森林健康状况。严格控制商品性采伐,区域内的商品林地要逐步退出,并划入生态公益林管理范围(1、国家和省、市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征收外,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改变用途。湿地因国家和省、市重点建设项目征占用的,须按照占补平衡原则恢复同等面积的湿地。国家有其他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2、林业生态红线级保护区域是重要生态调节功能区内予以保护和限制经营利用的区域,以生态修复、生态治理、构建生态屏障为主要目的。包括除级保护区域以外的一、二级国家级生态公益林林地;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国家级森林公园、严重石漠化地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和沿海防护基干林带、自然保护小区范围内的林地;重要交通干线(铁路、国道、省道、高速公路)、重要河流(西江)两侧1公里范围内的林地;重要湖泊水库(恩平锦江水库)周边1公里范围内的林地;城市规划区内坡度25°以上区域的林地;天然湿地。级保护区域。)(依据粤林〔2018〕33号、鹤山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0-2020年))

林业生态红线级保护区域:严格控制占用征收有林地,适度保障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和城乡建设用地,从严控制商业性经营建设用地,严格控制勘查、开采矿藏和其他项目用地。重点商品林地实行集约经营、定向培育。生态公益林林地在确保生态系统健康和活力不受威胁或损害下,允许适度经营和更新采伐。鼓励人工恢复、增加湿地面积。(林业生态红线级保护区域是维护区域生态平衡和保障主要林产品生产基地建设的区域,包括除Ⅰ、Ⅱ级保护区域以外的生态公益林林地;未纳入Ⅰ、Ⅱ级保护区域以外的国有林场林地;省级以下森林公园、天然阔叶林以及国家、地方规划建设的优质用材林、木本粮油林基地范围内的林地;人工湿地。)(依据粤林〔2018〕33号、鹤山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0-2020年))

林业生态红线级保护区域:严格控制林地、湿地非法转用和逆转,控制采石取土等项目用地。推行集约经营、农林复合经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合理安排各类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挖掘林地生产潜力。(注:林业生态红线级保护区域是需予以保护并引导合理、适度利用的区域。包括未纳入上述级保护区域以外的各类林地、湿地。)(依据粤林〔2018〕33号、鹤山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0-2020年))

(四)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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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决定规定的其他限制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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