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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小微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的6个实务问题
来源: | 发布日期:2022-04-22
    2022年3月21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从2022年4月1日开始(没有终止期),将增值税“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扩大至所有行业的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简称“六大行业”)的所有企业。
    文件发布后,很多企业不知道该如何判定自己的企业是否能够适用该政策。基于大家反馈的热点问题,一并答复如下。

一、小规模纳税人是否能适用留抵退税?
不可以。
留抵税额,就是尚未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直接按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该缴纳的增值税,不存在进项税抵扣的问题,更不存在留抵税的问题。
所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无论是什么行业,都不可能适用留抵退税。

二、所有的小微企业是否都能适用留抵退税?
不一定。
尽管14号公告把留抵退税的政策扩大至所有行业的小微企业,但并不意味着所有的小微企业都能适用留抵退税。小微企业适用留抵退税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首先,小微企业必须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其次,小微企业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等),且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14号公告所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
第三,小微企业存在尚未抵扣完的增值税(包括增量留抵额和存量留抵额)。

三、六大行业的一般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模式,每月都缴纳增值税,能否适用留抵退税?
不一定。
(一)正常情况
正常情况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模式,每月都在缴纳增值税,说明公司每月的销项税额都大于进项税额,不存在没有抵扣完的进项税,也就不存在留抵退税(存量)的问题。
(二)非正常情况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模式,为了满足地方招商引资的纳税“任务”(常见于大型制造企业尤),在进项税本来大于销项税的情况下(建厂初期比较普遍),对部分进项税票在税控系统内不予勾选,从而实现纳税申报系统中的销项税大于进项税,达到企业“正常纳税”的效果。
在上述情况下,如果企业在2022年4月将所有的进项税全部勾选,就会出现4月份进项税大于销项税的情况,产生“增量留抵税额”。只要企业(无论企业规模大小)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14号公告所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就可以在申报期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四、六大行业的一般纳税人,既有一般计税模式,也有简易计税模式,每月都缴纳增值税,能否适用留抵退税?
不一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的业务适用一般计税模式,有的业务适用简易计税模式,企业每月都缴纳增值税,并不意味着企业没有留抵税额。
对于采用简易计税模式的业务,只要公司有销售收入,就必须正常纳税,不存在进行税抵扣的问题(如属于一般纳税人的产权人出租“营改增”前取得的房屋,选择简易计税),也不存在和一般计税模式下应纳增值税额相互抵扣的问题。
对于采用一般计税模式的业务,如果销项税额都是大于进项税额,不存在留抵税额,也没有留抵退税的问题。只有在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的情况下,才会出现留抵税额,才可能会涉及留抵退税的问题(无论简易计税业务是否纳税)。

五、不是小微企业,也不是六大行业的企业,是否不能适用留抵退税?
不一定。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如果企业不是小微企业,也不是六大行业的企业,只要企业满足文件的要求,也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只不过计算留抵退税时,进项税构成比例、退税比例和14号公告的规定有所不同。

六、收到留抵退税是否需要确认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不需要。
如前所述,留抵的增值税本来就是用以抵扣销项税的,现在把尚未抵扣的退回,意味着以后可抵扣额减少,相应缴纳的增值税就多,并不会导致公司收入额的增加,公司也不需要就该退税款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公司申请留抵退税时,如果不能确定是否能够退回,可先不做会计处理。待实际收到留抵退税款时,再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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