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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注册公司经营活动中的“买赠行为”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来源: | 发布日期:2022-09-30

    江门注册公司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的“买赠行为”,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实际上,“买赠行为”的税务处理,分为销售方的税务处理和购进方的税务处理,下面小编就为大家分析一下~

    在江门注册公司的企业,来看看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想要在江门注册公司可以找我们咨询哦。

    一、 销售方的税务处理
    对于销售方来说,“买赠行为”就是一种促销行为,有“买”才有“赠”,因此并不是“无偿”赠送,而是一种“有偿”的赠送行为。
    (一)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因此,对于销售方来说,“买赠行为”是不需要做视同销售处理的。
    说明:跟增值税规定不一样的地方,企业所得税对于“买赠行为”规定并没有限制发票如何开具。

    (二)增值税的处理
    对于销售方来说,“买赠行为”虽然是一种“有偿”的赠送行为,实质上是一种商业折扣,法理上不属于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范围。但是,为避免国家的税款流失,对于商业折扣的发票开具有特别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三)个人所得税的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因此,如果“买赠行为”行为中购买与赠送的对方是个人的,是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

    (四)税务风险说明
    虽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的规定是针对增值税,但是实务中很多基层税务局执行口径对企业所得税同样适用。因为如果没有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的话,税务局可以认定为无票支出等,反正有很多理由让你服气。《国家税务总局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472号,目前已废止,但实务中依然有很多税务局按照该文精神执行)也明确回答: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征收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回扣,其支出不得在所得税前列支。


    二、 购进方的税务处理
    “买赠行为”作为购买方的企业,接受的“赠送”也不是无偿的,法理上也是应该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商品的计税基础,处理类似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当然是只能按照销售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按规定进行抵扣。

    对于企业所得税方面,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销售方没有将赠送品开具在发票上(按照合规的折扣开具发票),部分基层税务局可能不认可上述的计税基础分摊,而要求按照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处理,按照接受捐赠商品的公允价值确认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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