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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名下企业之间大额无偿借款和有偿借款如何降低增值税的税负?
来源: | 发布日期:2021-08-19
        一、老板名下企业之间大额无偿借款如何降低增值税的税负?

        答复:

        若是属于同一集团内企业之间的无偿借款,免征增值税。

        参考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

        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参考二: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等16个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详见附件1。 其中包括《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文件。

        参考三:

        国发〔2018〕28号规定,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

        2018年8月21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印发了《关于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行政许可等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该通知规定:

        不再单独登记企业集团,不再核发《企业集团登记证》。

        企业法人可以在名称中组织形式之前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该企业为企业集团的母公司。

        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集团成员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数量不做审查。

        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后,集团母公司应当将企业集团名称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本通知下发前已经取得《企业集团登记证》的,可以不再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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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老板名下企业之间大额有偿借款如何降低增值税的税负?


        答复:


        若是属于同一集团内企业之间的有偿借款,在符合统借统还的情形下,借款利息免征增值税。出借方可以开具免税发票,借入方可以凭有效凭证税前扣除。


        参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是指:


        (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提醒:


        统借统还业务模式,要享受免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均应满足政策规定以下条件:


        1、资金来源必须是外部,且仅限于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两种筹资方式。若是集团的资金来源于股东,不属于统借统还业务的免税规定,应按“贷款服务”全额缴纳增值税。


        2、资金使用方是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单位。


        3、分拨资金利率不得高于统借方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


        4、 资金本息必须由统借方统一收取并统一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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