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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销后被查偷逃税谁背锅?税局回应了!
来源: | 发布日期:2023-05-26
    公司注销意味着法人终止,不再享有民事、行政、刑事责任能力,法人的纳税主体资格也归于灭失。那么,对于已注销企业其后被发现的偷逃税款,税务机关是否还能进行追缴?

    案例:
    2022年12月09日,国家税务总局安阳市第一稽查局发布《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安税稽一公告【2022】1002号),对已注销的安阳市嘉步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9名合伙人进行了税务检查,追缴少缴个人所得税并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一、公司注销后,可否逃避处罚
    根据以上案例可以看出,企业千万不要以为只要注销了就可以万事大吉,一了百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单位犯罪案件,被告单位被注销或宣告破产,但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应当继续审理。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4年修正)第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因此,涉及刑事犯罪的,无论公司是否注销,相关责任人都不可能逃避责任;尤其涉及行政处罚的,特别是“恶意注销换壳”的,也很难逃避税务追责。

    二、已注销企业,被发现的偷逃税款是否应该追缴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本条在时间界限上明确对偷、抗、骗三种违法行为无限期追征。

    那么对于案例中未清缴税费是法定“公债”,债权人为国家,故税务机关有权代表国家向债务人追讨;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偷税的追溯没有期限限制,其次追缴税款属于行政处罚,不因主体注销而消灭。因此,无论企业是否注销,税务机关均有权追缴其相应的税款并对其偷税行为予以处罚。

    三、企业已注销,向谁追缴
    1.连带纳税义务人:案例中已注销的合伙企业有9名合伙人,《税收征管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
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也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由此可见,在因合并或分立而注销原企业的情形下,上述偷逃税款可向合并或分立后的纳税人追缴。

    2.纳税担保人:如果纳税人或其他自然人、法人、经济组织,经税务机关同意,以保证、抵押、质押的方式为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和滞纳金提供担保,对该纳税人因注销而无法追缴的税款,可向其担保人追缴。

    3.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所以,对经破产程序而终止的公司,税务机关可向其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追缴偷逃税款。

    4.通过公司法人人格追缴税款:
    《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依此规定,对公司在注销后查出偷逃税行为,可视为故意逃避国家税收这一“公债”,属于滥用行为,应由其股东对应纳税款全额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六十四条也有类似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种情况下,可以直接向股东追缴税款。
    另外,如果公司法人资产不明、账务不清,没有办法进行清算时,可以推定股东滥用公司人格,由股东对公司应纳税款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四、税务机关如何追缴
    对于上述偷逃税款,追缴的途径无非两种。一是由税务机关直接追缴;二是通过人民法院间接追缴。
    一般而言,对于《税收征管法》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税务机关作为税法的执法主体,可依法直接追缴上述偷逃税款。
    税务机关行使税收代位权和撤销权:“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在公司已注销的情况下,依然可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即公司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持股比例进行分配。
    对于《税收征管法》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依照民法相关规定及有关法律精神进行的“国家债权”追缴的,则需要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通过人民法院间接追缴。

    五、追缴时,是否加收罚款
        追缴纳税人依法注销后的税款,应分清欠税还是偷逃税。如果只涉及欠税,则只需追缴其欠税的税款和滞纳金。
而涉及偷逃税时,按照《税收征管法》,不但要追缴其税款、滞纳金,还要对偷税人进行罚款,甚至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案例中由于仅涉及欠税,因此仅对已注销合伙企业,合伙人被追缴个税并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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