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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一下,分公司不能独立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来源: | 发布日期:2021-07-13

        一、提醒


        分公司不能独立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子公司应独立享受!


        注意1:

        分公司由于不具备独立的法人地位,应该将分公司和总公司合并计算资产总额、职工人数还有应纳税所得额,若是合并后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则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否则不得享受。

        注意2:

        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不需要将子公司和母公司合并计算资产总额、职工人数还有应纳税所得额,应独立享受。

        注意3:

        公司和子公司最大的区别就是法律地位不一样,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属于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不能独立对外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能独立对外承担法律责任。

        二、参考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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