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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在预缴时享受加计扣除的规定,仅限于2021年度吗?
来源: | 发布日期:2021-09-18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明确了关于2021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问题等。中国税务报新媒体收到了很多相关咨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的相关问答,我们整理了网友最关心的几个问题,一起来看看吧。


        最近有纳税人问:“研发费用可在预缴时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规定,是仅限于2021年度还是以后年度均可享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本条仅适用于2021年度。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第二条规定,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这是一项长期性的制度安排,以后年度也可以在10月份预缴第三季度或9月份企业所得税时选择享受该项优惠。


        更多热点问答:


        1、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应当如何计算可以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规定:“三、关于其他相关费用限额计算的问题


        (一)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开展多项研发活动的,由原来按照每一研发项目分别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改为统一计算全部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企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一条第(一)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第6目规定的“其他相关费用”的限额,其中资本化项目发生的费用在形成无形资产的年度统一纳入计算:

        全部研发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全部研发项目的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10%/(1-10%)

        “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是指财税〔2015〕119号文件第一条第(一)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第1目至第5目费用,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和“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二)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小于限额时,按实际发生数计算税前加计扣除额;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大于限额时,按限额计算税前加计扣除额。”

        2、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有哪些?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1)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不可享受。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

        (2)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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