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促销时会发放一些优惠券或代金券给顾客,顾客消费时可以直接抵减相应的金额,比如:甲公司是一个餐饮企业,在美团外卖发放5元优惠券,顾客点外卖金额30元时,凭借优惠券可以抵减5元,假设一顾客点餐32元,使用优惠券后付款27元。甲公司如何确认收入及交税哪?
本案例中,甲公司应该确认27元的收入,按照27元记账、报税。顾客使用优惠券抵减的5元相当于甲公司给顾客的商业折扣,这只是一种促销手段,既没有赠送实物,也没有赠送服务,因此,不属于视同销售行为,无需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免责声明:简讯内资料为网络资料整理,本公司明确排除因使用和引据资料而引起的任何责任,图片源于网络,侵权请联系删除。
微信咨询
咨询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