铸造大湾区财税小巨人4A记账机构 · 10000+企业见证

读懂南大财税从这里开始

热搜关键词: 清理乱账怎么收费 代办一般纳税人费用 一般纳税人怎么做账

股权转让与股权撤资在企业所得税上的处理差异
来源: | 发布日期:2023-10-26
        股权转让与股权撤资是企业经营中常见的两种方式,它们可以实现企业的资本重组、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效益等目的。但是,这两种方式在企业所得税上的处理却有很大的差异,这对于企业的税务合规和风险控制有重要的影响。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股权转让与股权撤资在企业所得税上的处理差异。

        一、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是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被投资企业的股份或者出资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其他人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居民企业应当按照其从中国境内外取得的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应当按照其从中国境内来源取得的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对于居民企业而言,无论其转让的是境内还是境外股权,都应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非居民企业而言,只有当其转让的是境内股权时,才应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10] 79号)
        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规定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即企业发生股权转让所得时计算公式为:股权转让所得=转让股权收入-取得股权成本
        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若关联企业之间发生股权收购,但迟迟未完成股权变更手续,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的时间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规定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
        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十一条所称重组业务完成当年,是指重组日所属的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

        企业重组日的确定,按以下规定处理:
        1.债务重组,以债务重组合同(协议)或法院裁定书生效日为重组日。
        2.股权收购,以转让合同(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日为重组日。关联企业之间发生股权收购,转让合同(协议)生效后12个月内尚未完成股权变更手续的,应以转让合同(协议)生效日为重组日。
        3.资产收购,以转让合同(协议)生效且当事各方已进行会计处理的日期为重组日。
        4.合并,以合并合同(协议)生效、当事各方已进行会计处理且完成工商新设登记或变更登记日为重组日。按规定不需要办理工商新设或变更登记的合并,以合并合同(协议)生效且当事各方已进行会计处理的日期为重组日。
        5.分立,以分立合同(协议)生效、当事各方已进行会计处理且完成工商新设登记或变更登记日为重组日。

        二、股权收购
        以转让合同(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日为重组日。关联企业之间发生股权收购,转让合同(协议)生效后12个月内尚未完成股权变更手续的,应以转让合同(协议)生效日为重组日。
        撤资或减资:撤资或减资是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被投资企业的股份或者出资额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或者减少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居民企业应当按照其从中国境内外取得的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应当按照其从中国境内来源取得的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对于居民企业而言,无论其撤回或减少的是境内还是境外投资,都应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非居民企业而言,只有当其撤回或减少的是境内投资时,才应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
        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规定
        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根据上述政策,归纳如下:
        (1)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减去投资收回与股息所得部分即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2)股息所得: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
        (3)投资收回: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
        即:投资资产转让所得=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资产-投资收回-股息所得
        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免责声明:这简讯内之资料为网络资料整理,本公司明确排除因便用和依据这些资料而引起的任何责任,图片源于网络,侵权请联系删除。 

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