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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公司股东私下约定分割公司财产有效吗?
来源: | 发布日期:2022-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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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我和李总之间开服装公司三年了,今年因为疫情亏损严重,我们决定将公司关闭掉,公司还有些服装和办公用品,我们准备作价10万卖掉,我和李总约定,各分5万,请问这种约定有效吗?

    另外,这三年因为我为公司发展付出了很多,出钱又出力,李总答应公司关闭后,给我另外补偿10万元,请问李总答应给我的补偿也有效吗?”

    解答:公司未经分红或减资等法定程序,股东间约定对于公司财产予以分割的,该约定无效;股东间另行约定在财产分割后的现金补偿条款,属于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因所附财产分割条款无效而未生效。

    支招:公司经营不善,注销是常见的商事手段,但因为现实中,工商登记窗口可以简易注销,这就导致很多股东因为盲目注销本应该由公司承担的责任转化为个人承担。

    因为根据公司法规定,如果公司在注销过程中,没有完成清算等法定程序,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原本有公司承担的责任就应该有股东承担,所以本公司与股东财产各自独立,公司欠款与股东无关,但因为股东自作聪明,将公司注销,最后,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本应该公司承担的债务转为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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