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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公司认缴制下,公司注册资本未到位,2大税前扣除的风险!
来源: | 发布日期:2023-06-30
    风险一:
    对于在规定时间内资本金应到位但是未到位的,实缴资本额与应缴资本额的差额部分对应的利息费用支出面临不得税前扣除的风险。

    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具体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每一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该期间借款利息发生额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借款总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

    案例:2020年1月1日,企业从银行借款1000万元,全年利息50万元,但是到2020年1月1日公司股东应到位而未到位的资本金有500万元,计算2020年不得税前扣除的利息是多少?

    2020年不得税前扣除的利息=50×500÷1000=25万元

    风险二:
    若是企业有关联企业借款的,对于债资比2:1以内的利息费用允许税前扣除,但是对于债资比超过2:1对应的利息费用支出面临不得税前扣除的风险。

    参考: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

    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注意:
    企业向关联企业借款超出债资比的借款利息支出一定不能税前扣除吗?

答复:不一定。

1、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

2、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实际税负”是指企业所得税的税负而不是全部税负,通常指企业实际负担的企业所得税占收入的百分比。

    因此:超出债资比借款利息支出不能税前扣除不是绝对的,如果关联企业之间借款利息支出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且能提供国税发〔2009〕2号第八十九条规定的资料证明,则关联企业之间借款利息支出不受债资比限制,也就是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关联企业借款利息支出能全额税前扣除。

    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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