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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企业虚假注册的风险,90%的企业都不知道!
来源: | 发布日期:2023-06-27
    企业注册资本的真实与充足不仅有利于保护您的客户利益,更与企业及股东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企业注册资本虚假、或者在经营过程中被抽逃,将使企业股东丧失有限责任制度的保护而可能被卷入债权人提起的诉讼中。可能会让企业在一夜之间血本无归,无法“东山再起”。

    1、虚假注册的表现
    (1)虚假注资
    虚假注资包括两方面:
    一是借用其他资金注册公司,在公司成立后抽回,导致企业注册资本不足,成为一具空壳;
    二是使用虚列资产充当注册资金,满足注册条件。比如,投资人借用其他资金充当注册资本,在企业成立后,借用的资金需要归还。
    投资人会通过各种违法方式将资金从企业抽走,包括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利用关联交易以及其他未经法定程序抽回资金的行为。使用虚拟财产充当注册资金,比如用资产发票或者虚报资产价值充当注册资金。
这些行为实际上是出资人不出资或者出资不实。依照有关法律规定,需要承当法律责任。

    (2)多头注册
    一些企业为了获得税收优惠,在税收优惠期限届满前,重新注册公司或是注册子公司。
    将原公司或母公司的业务、利润逐渐转移到新公司或子公司处,原公司或者母公司的业务逐渐减少,最终注销。通过这样的方式不断享受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也有一些企业通过注册多个子公司,进行关联交易,达到串账、逃税的目的。将资金从收入多、费用多的公司转账给其他公司,逃避国家税收。
        还有一些企业,实际上是皮包公司。这类公司或从事非法经营,或者通过公司进行诈骗。当公司无法经营时,在新的地区注册新的公司,继续从事违法行为。

        (3)虚假资质
        国家对具有特殊资质的企业赋予税收优惠条件,具有税收优惠的企业资质包括: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福利企业资质、开发区资质、高校资质以及下岗职工资质等。获得以上资质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一些企业通过中介公司提供虚假资料、造假的方式获得以上资质,以逃避国家征税。
        这些中介公司只有少数是合法成立的,大多数是非法成立甚至是个人代办的。他们为企业提供一系列申请登记服务,收取高额的代理费用。伪造虚假资质看似能够获得税收优惠,一经查处,企业往往会得不偿失。

        (4)虚假信息
        一些企业在注册阶段,提供虚假的注册信息,如使用他人身份证、借来的会计证、虚签的房屋租赁合同等进行注册,以逃避法律责任或达到其他违法目的。甚至有企业的注册信息全部都是虚假的。
        企业提供虚假的注册信息会误导社会公众、投资主体,给社会经济的发展带来严重影响。企业自身也将面临巨大的商业风险和刑事风险。

        2、企业虚假注册的风险
    (1)内部风险
        企业虚假注册会导致企业财务混乱,给公司内部人员侵占、挪用公司财产提供可乘之机。投资者为了隐瞒虚假注册的事实,往往伪造公司财务记录。伪造的财务情况与公司实际情况不符,长此以往,公司的实际资产情况难以通过账面查清。企业内部人员浑水摸鱼,挪用、侵占公司财产的情况难以查清。虚假注册的企业碍于自身违法行为,也不会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只能“打掉门牙和血吞”。
        投资者多头注册公司,成立过多的新公司、子公司,也会给自身带来巨大的商业风险。这些公司往往多个招牌,一套人马。一旦其中一家公司经营不善,亏损严重,就会给成立在先的公司、母公司带来巨大的商业风险。作为成立在后、子公司的股东,在其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如果多个公司人格混同,这些公司的投资人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企业提供虚假信息,将严重影响社会对企业的信用评价。在这个信用至关重要的时代,提供虚假信息绝非企业长久发展之计。企业的商誉是企业的无形资本,商誉从企业注册开始,在企业经营过程中一点一滴得积累。如果企业缺乏诚信会影响企业商誉,并且关联企业的经营收益。缺乏合作伙伴,缺乏客户的企业难以在社会上立足,何谈长远发展?

    (2)外部风险
        企业虚假注册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我国法律对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税务犯罪等行为规定有严重的法律责任。
        投资者成立企业,是为了盈利。但通过违法犯罪的方式盈利,最终身陷囹圄,实在是不值得。

        1. 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对股东抽逃出资规定了以下民事责任:
    (1)抽逃出资股东返还出资本息、对公司债权人的补充赔偿责任
    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2)股东权利的限制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有权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
    (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解除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有权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

    2. 行政责任
    (1)虚报注册资本的法律责任
    《公司法》第198条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2)虚假出资的法律责任
    《公司法》第199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3)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
    《公司法》第200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3. 刑事责任
    (1)虚报注册资本罪
    《刑法》第158条规定:
    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刑法》第159条规定: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逃税罪
    《刑法》第201条规定: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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