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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注册公司无法证明业务真实性的现金支付,将影响税前扣除
来源: | 发布日期:2022-06-27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在日常经营业务中,越来越多企业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但是,有时企业也涉及现金支付,在使用现金支付时,需要关注哪些问题?

    甲公司为制造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2021年10月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商品采购合同,甲公司向乙公司购入10台笔记本电脑,价税合计12万元。2021年11月甲公司收到10台笔记本电脑,应乙公司要求向其支付现金,并取得乙公司开具的发票。甲公司将购入电脑支出一次性税前扣除。甲公司收到发票后未认真审核,2022年3月发现发票内容列示为10台手机。D公司与乙公司联系,但发现乙公司已经注销。

    现金方式支付无法证明业务的真实性。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以现金方式支付款项,如果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由于不能提供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相应支出将不能税前扣除。

    因此,甲公司购入10台笔记本电脑支出由于发票不合规,乙公司已经注销无法再补开发票,由于用现金方式支付货款,相应支出12万元不得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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