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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人为什么会收到提供商标使用证据通知?
来源: | 发布日期:2023-09-27
    不少商标注册人会收到商标局寄发的提供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要求商标注册人需在2个月期限内提供商标使用证据。今天小编就来跟创业者们聊聊商标使用证据,赶紧来看看~

    一、商标使用证据的一般性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的的举证责任由系争商标注册人承担,商标注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供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国家知识产权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商标注册人收到提供使用证据通知后,可以在2个月期限内根据通知书要求选择以纸质方式或电子方式提供使用证据。
    以纸质方式提供使用证据的,应将《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原件连同信封一并寄回。如该通知书附件含有答辩绑定码(由数字及英文字母组成)的,可以选择以电子方式提供使用证据。选择以电子方式提供使用证据的,应通过商标网上服务系统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在线以电子文件形式上传,请上传信封及该通知的扫描件(信封需扫描正反两面)。
    选择以电子方式提供使用证据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该撤销申请的后续文件将以电子方式送达,并不再接受当事人以纸质方式提交的使用证据等相关材料。
    商标注册人应对其提供的使用证据材料编制相关证据目录及说明。
    用以证明系争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形的证据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
(2)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使用在指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上;
(3)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以及其他不违背商标权人意志使用商标的人。如许可他人使用的,应当能够证明许可使用关系的存在;
(4)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
(5)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

    二、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的具体表现形式有:
    1.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商标附着在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价目表等上;
    2.商标使用在与商品销售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包括使用在商品销售合同、发票、票据、收据、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据等上;
    3.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发布,以及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商品进行的广告宣传;
    4.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该商标的印刷品以及其他资料;
    5.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使用形式。

    三、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的具体表现形式有:
    1.商标直接使用于服务场所,包括使用于服务的介绍手册、服务场所招牌、店堂装饰、工作人员服饰、招贴、菜单、价目表、奖券、办公文具、信笺以及其他与指定服务相关的用品上;
    2.商标使用于和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如发票、汇款单据、提供服务协议、维修维护证明等;
    3.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发布,以及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服务进行的广告宣传;
    4.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该商标的印刷品及其他资料;
    5.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使用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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