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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流一致”究竟是哪四流?只要不一致就是违规吗?
来源: | 发布日期:2023-11-13
        企业日常必须“四流一致”吗?不一致就是违规吗?

        1、“四流一致”是哪四流?
        “三流一致”已经要求了很多年了,很多老板和会计人员早就烂熟于心,但很多人对于“四流一致”却不是那么敏感。
        “三流一致”指的是发票流、资金流和货物流的统一。
        随着日常的经济活动中,合同的重要性日益提高,因此,在税务稽查中,合同也成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依据,也就顺理成章的提出了“四流一致”,即货物流、资金流、发票流、合同流一致。

        2、四流不一致会怎样?
        经济交易过程中,如果不能保证货物流(劳务流)、资金流、发票流的相互统一,则可能涉嫌虚开发票,若被税务部门认定为虚开发票,则不能抵扣进项抵扣,不能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不仅需要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还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简单总结下就是:该公司此笔交易资金流和发票流不一致,支付的总金额还大于整个开票的价税。
        虽然合同流、发票流、货物流,都是有处理一致的,但是资金流不一致,最终被认定为违反税收管理的行为处以30000.00元罚款。
        这么看来,只要四流不一致就会被罚喽?也不是!也有税务局认可的特殊情况,继续往下看。

        3、只要四流不一致就是违规?
        看过了上面的例子,那是不是只要四流不一致就是违规?就是虚开发票?其实也不是。在实务中,很多情况往往比较复杂,比如:
        B公司作为购买方,委托总公司代为支付投标保证金和中标服务费共200万元,合同均为B公司签订,销售方A公司把发票开给B公司。
        那么,这里的资金流就不一致了,涉及的200万元增值税,B公司能否允许抵扣?A公司属不属于虚开发票?
        当然不算了!这里总公司扮演了一个代垫款项的角色,取得的200万元专票依然能抵扣。
        只要业务真实,因行业或企业资金监管制度规定,发生“付款方与受票方不一致”情形的,原则上是可以抵扣的,但是需出具相关证明资料,比如委托代垫协议,授权书等。

        特殊情况:
        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总分支机构,合同流、资金流、发票流和业务流在特定的情形下,也可以不一致。
        (1)金融机构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为了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第三条第五款规定,采取汇总纳税的金融机构,省、自治区所辖地市以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地市级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区县及以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2)部分地区省内汇总缴纳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为了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规定,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区、市)范围内的,经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同一省(区、市)范围内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总分机构,增值税发票是总机构统一开具还是总分支机构分别开具,不同地方税务机关执行口径不同,应按照当地政策执行。

        4、怎么避免四流不一致?做好下列8点,有效避免四流不一致:
(1)开票人应按照实际商品开具;
(2)不得开虚假发票,按照实际金额开具发票;
(3)商贸企业一定要保证所开具的商品,有对应的进项发票,不得随意开票;
(4)商品名称应选择合适的税收分类编码,不得随意选择;
(5)专用发票商品名称比较多的,一定规范开具销货清单,销货清单必须在开票系统中填写打印;
(6)打印发票一定要规范,不能出格,不能打印不完整;
(7)专用发票在传递过程中,不能损坏、污染;
(8)坚决杜绝买卖发票的不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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