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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企业享受加计抵减政策后,首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别忘记这些
来源: | 发布日期:2023-05-26
    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已进入倒计时,你是否会有以下疑问:
    1.公司2022年新成立并享受了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今年第一次进行汇缴,请问加计抵减额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2.新办企业成立当年也能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吗?没有上年度销售额,怎么确定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呢?

    一、加计抵减额是否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中规定,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因此,企业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应当把实际抵减额并入企业的利润总额,进行纳税申报。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已经快要接近尾声,汇缴时千万别忘了哦~

    二、新办企业如何确定销售额占比?
    按照现行规定,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按照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计算判断销售额占比。

    案例1:
    假设某纳税人2022年5月设立,但其5月、7月均无销售额,其6月四项服务销售额为100万,货物销售额为30万元。
    在该例中,应按照5-7月累计销售情况进行判断,即以100/(100+30)计算。因该纳税人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按照规定,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全部为零的,以其取得销售额起3个月的销售情况进行判断。

    案例2:
    假设某纳税人2022年5月设立,但其5月、6月、7月均无销售额,其8月四项服务销售额为100万,9月销售额为零,10月货物销售额为30万元。
    在该例中,应按照8-10月累计销售情况进行判断,即以100/(100+30)计算。因该纳税人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按照规定,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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