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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公司注销后发现仍存在债权债务的,该如何处理?
来源: | 发布日期:2023-02-10
    有一家企业本打算向另一家企业追偿之前双方未结清的合同款项,但却发现打算追偿的对象企业已经在2个月前注销了,该企业一时之间不知道应如何继续追偿,于是前来咨询:当公司注销后发现仍存在债权债务的,该如何处理?

    一、 公司注销后,债权人发现仍存在未结债务的
    鉴于在解散清算程序中债权人居于被动地位,为了避免股东恶意解散公司逃避债务,在公司清算后需制定《公司清算报告》,并记载通知债权人、分配公司剩余财产等重要清算环节,以及要求股东承诺对公司注销前的未结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公司清算报告》应在公司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时在工商登记机关留存备案。因此,对债权人而言,在订立合同时应约定接收送达文件的联系地址、联系人等信息,以便及时接收债务人送达的申报债权通知等其他告知材料,并及时申报债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条之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结合实践检验和相关法律法规,当公司注销后,如果公司违法清算,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可以向公司的原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人主张债权;而在公司清算过程中,由于清算组的过错,导致债权人未能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向清算组主张赔偿。

    二、 公司注销后,股东发现有遗漏债权的
    参考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引发的《关于公司被依法注销后其享有的财产权益应如何处理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五条之内容“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自行对公司进行的清算不具有免除公司债务的功能。如果股东未经合法清算而注销公司,导致公司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失的,应当对公司债权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在公司注销后,公司的财产权益应归股东所享有,股东可对外主张原公司的债权或财产权益。”

    公司注销后,原公司的股东发现有遗漏的债权未获清偿时,虽然公司的法人资格和诉讼资格已经消灭,但是股东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原公司的债务人,向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因为公司的资产系由股东投入的财产转化而来,股东依法享有公司的剩余财产分配权。如原公司的债务人以合同相对性、原公司的股东不具有诉讼资格等理由进行抗辩的,一般情况下法院不予支持。多数法院以股东的剩余财产分配权、公平原则、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等为依据,支持原公司的股东有权以起诉方式向原公司的债务人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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