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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公司注销≠结束,这八大税务问题必须处理好!
来源: | 发布日期:2024-02-20
        自新《公司法》颁布及《企业注销指引》修订以来,掀起一股企业注销风潮,然而盲目行动并不可取,稍有不慎将导致企业陷入税务风险之中,本文将简要分析企业注销过程中的税务处理问题。

        哪种情况可以快速办理注销登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号)的相关规定,主要有如下两种情况。

        1.实行清税证明免办服务
        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 未办理过涉税事宜。
        (2) 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

        2.优化税务注销即办服务
        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般注销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在为其办理税务注销时,进⼀步落实限时办结规定。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且符合下列情形之⼀的纳税人,优化即时办结服务,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即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时,若资料不齐,可在其做出承诺后,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1)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和B级的纳税人。
        (2)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M级纳税⼈。
        (3)省级人民政府引进人才或经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等机构认定的行业领军人才等创办的企业。
        (4)未纳入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5)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
        纳税人应按承诺的时限补齐资料并办结相关事项。若未履行承诺,税务机关将对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纳入纳税信用D级管理。

        企业注销注意事项
        企业注销前如果存在未结的涉税事项,在申办时将难以通过,即使当下相关部门未发现问题,但注销后仍有税务稽查风险,因此必须提前准备处理。常见情况有:
        1、有欠缴未结清的税款,需要结清税款后,才能办理注销手续。
        2、所领购的发票,尚未进行缴销,需要缴销发票后,才能办理注销手续。
        3、金税盘尚未办理注销,需要注销⾦税盘后,才能办理注销手续。
        4、企业被纳入“非正常户”,需要先补充纳税申报、补缴税款并缴纳相应的滞纳金和罚款,解除⾮正常状态后,才能按照正常程序提交注销申请。当然,目前部分地域不需要补充申报,进⼀步简化了注销手续。
        5、企业存在大量的“应付款项”,税法对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需要确认为“其他收入”。确认收入后,如果有利润,需要缴纳税款后才能办理注销手续。
        6、企业账面上有体现“固定资产”“库存商品”“投资性房地产”“长期股权投资”等资产,需要对相关资产进行清算处理,确认资产清理损益,如果清理后有利润,需要缴纳税款后才能办理注销手续。
        7、企业账面上体现有“自然人股东借款”,纳税年度内个⼈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需要缴纳税款后才能办理注销手续。
        8、企业有“未分配利润”尚未进行分配,如果企业有自然人股东,对未分配利润进行分配时,需要缴纳20%的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需要缴纳税款后才能办理注销手续。

        企业注销≠税务问题一笔勾销
        实践中不少纳税主体常抱有侥幸心理,认为只要成功办理完毕工商登记注销,就无需再担心企业存续期间存在的税收违法行为所带来的后果,即便税务机关作出税务处理和处罚决定也没有对象可以执行。事实上,目前出现不少公司注销,税务局依然能向股东追缴税款的税务案例。

        相关案例检索:
        1、根据长市二税稽处〔2022〕38号,在长春某个体工商户注销后,税务机关对其立案稽查。
        2、根据汴税三稽通〔2022〕21号,税务机关在立案稽查后,认定已注销的河南某有限责任公司偷税,决定按股东投资比例向原股东共5人,追缴税款共计134,453,675.77元。
        3、根据沈税稽二处〔2021〕785号,税务机关在立案稽查后,认定已注销的沈阳某企业偷税,决定向企业注销前的实际经营者追缴税款,并处以3倍罚金,共计18,595,054.77元。
        4、根据淮税一稽处〔2022〕85号,税务机关在立案稽查后,认定已注销的淮安某个人独资企业在2018-2019年间的个人所得税申报异常,决定向该个人独资企业追缴税款,并依法加收滞纳金242620.9元。
        5、(2020)青2222刑初4号,公诉机关指控已注销企业及其注销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以逃避追缴欠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中,有这样两条规定:
        第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条  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嫌犯罪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如何进行追诉问题的批复》(高检发释字[2002]4号)中,也有规定:
        涉嫌犯罪的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对实施犯罪行为的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对该单位不再追诉。

        因此,注销企业并非消除企业税务风险的合法方式,无法充当企业避税的“保护伞”。

        随着税收征管形势的愈发严格与规范,即使公司双注销也不会使得税收风险消失,只会让涉税风险从公司转接给股东、实控人。税务监管日趋严格的背景下,企业及企业主应当全面评估企业面临的涉税风险,分析并解决企业问题,搭建企业税务合规体系,切勿抱有侥幸心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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