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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江门总公司和分公司之间能相互开发票吗?
来源: | 发布日期:2024-03-26
        对于一些大公司来说,为了扩展公司的经营范围,扩展公司的业务,一般都会开设分公司。总公司和分公司之间是否可以相互开票,关键看增值税方面总分公司是否属于独立的纳税主体,以及总分公司之间是否发生交易。
        在具体分析之前,我们需要先弄清楚总分公司之间的关系,主要是主体身份。总公司是独立的法律主体、经营主体、会计主体以及纳税主体。

        一、法律主体方面
        分公司不具备独立的法人主体身份,分公司的经营风险由总公司来承担。

        二、经营主体方面
        分公司可以作为独立的经营主体,比如异地施工项目,单独设立一个分公司来负责整体的经营和运营,当然分公司也可以作为非独立的经营主体。

        三、会计主体方面
        分公司可以是独立核算,也可以是非独立核算,实务中,一般分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经营主体独立运营,与之相匹配的会计核算方面,就需要独立核算。

        四、纳税主体方面
        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存在差异,增值税方面,总公司和分公司各自有税务登记,各自缴纳增值税,实务中,总分公司的纳税人身份也可能不同,比如总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分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小规模纳税优惠政策,即增值税方面分公司是独立的纳税主体;而企业所得税方面,总分公司是同一个纳税主体,分公司需要汇总到总公司进行汇总纳税申报,即分公司所得税方面不具备独立纳税主体身份。
        分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主体,但可以是独立的经营主体,可以独立核算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增值税方面具备独立纳税主体身份,而企业所得税方面,不具备独立纳税主体身份。

        总分公司增值税方面具备独立纳税主体,那么总分公司之间有业务关系,发生交易,提供货物单独收费,提供服务单独收费,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则可以开具发票。

        实务中,常见可以开具发票的情况主要有三种:

        情况一: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异地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比如总公司将货物移送到异地的分公司用于对外销售,增值税方面做视同销售处理,总公司开具发票给分公司,分公司若为一般纳税人,可以凭总公司开具的专用发票抵扣增值税。这里可以理解为总公司就是把货物销售给分公司,分公司再对外销售,视同销售主要是为了解决地方税收不公平,假设不视同销售,总机构有进无销,进项抵扣了,没有销项,则在当地少交增值税,而分公司有销无进,在分公司所在地则会多交增值税,相当于总公司所在地的税源流入到分公司所在地,不利于各个地方之间税收的公平。

        情况二:总公司收取利息借钱给分公司,则总公司向分公司提供金融贷款服务,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可以向分公司开具发票。若总公司向分公司提供借款,不收取利息,则属于企业内部资金调度,内部之间的调度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

        情况三:总公司将房产租给分公司使用,并收取租金,收取租金则总公司向分公司提供了租赁服务,则可以向分公司开具发票。

        分公司如果进行独立核算的可以与总公司相互开票。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其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仅仅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

        看到这里可能会有很多老板对这几个问题产生疑惑。

        问题一:总分公司是否可以弥补亏损?

        问题二:总公司授权分公司开票是否合法?

        问题三:分公司在什么时候可以独立开票呢?

        【回答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除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汇总纳税企业外,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允许你公司以自己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异地独立核算的分公司的亏损,从而抵减你公司的企业所得税。

        【回答二】总公司授权分公司独立开发票合法。分公司无论是否为独立核算,只要是从事生产经营,与总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就应该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接受税务管理,缴纳税款,开具发票。经有权的税务机关批准汇总纳税的,按汇总纳税的规定缴纳税款开具发票。分公司可以开发票。但必须取得营业执照以及办理税务登记。分公司在进行了税务登记后,可以向税务局申领发票。

        【回答三】只要分公司取得营业执照以及做好税务登记工作,就可以向当地主管的税务机关申领发票了。

        补充说明: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即法人机构)和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即非法人机构)在增值税征管上是一致的,都在其经营地就地缴纳增值税;独立核算分公司企业所得税是单独核算缴纳的,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即是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是汇总缴纳的。

        风险提示:如果分公司业务开具的是增值税发票,就要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公司设立的分公司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就可以互相开具增值税专业发票;
        (2)如果分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只能开具普通发票,而且总公司不能抵扣;
        (3)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向税务部门提出申请,委托代开增值税税率为3%或1%的专用发票,但是对方公司只能最多以3%的进项税额,从自己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总公司与分公司能否互相开票,还是要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而定。一般情况下,如果分公司是独立核算的,可以与总公司相互开具发票,单独进行决算。反之,如果分公司不独立核算,则不能与总公司开具发票。分公司的账目和报表汇总到总公司,由总公司进行决算。分公司开发票必须取得营业执照以及办理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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